发布日期:2023-09-14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(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起草说明+ 查看更多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(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起草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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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9-12-04 11:17
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按照今年《政府工作报告》关于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,为深化招投标领域“放管服”改革、优化营商环境、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,经过前期调研、专家论证、广泛征求意见,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(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。
一、修订的必要性
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。《招
标投标法》自 2000 年颁布实施以来,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长足
发展,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,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,招投
标制度规则日趋完备。随着实践不断发展,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
多新情况、新问题。加快修订《招标投标法》,一是优化招投标
市场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。招投标市场存在的围标串标、弄虚作
假、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、低质低价中标等突出问题严重破坏公
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需要从提高公开透明度、完善评标制度、加
强信用体系建设、强化行政监督、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
加以解决。二是深化招投标领域“放管服”改革的迫切需要。当
前招投标行政管理的重心尚未实现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 2
监管的转变,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,招投标效率有待提高,
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,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,更
好发挥政府作用,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,同时切实强化监管。三
是更好发挥招投标政策功能的迫切需要。现行《招标投标法》对
鼓励科技创新、节约能源资源、生态环保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安
排,低质低价中标等问题也不符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、促进
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要求,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设计,更好服务于
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地。四是推动招投标行业转型升级和与国
际规则接轨的迫切需要。近年来电子招投标、工程总承包、集中
招标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,《招标投
标法》应当主动适应新形势,为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法治保障。
为促进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,也有必要推动我国招投标法律制
度进一步与国际通行公共采购规则衔接。
二、修订的总体思路
《征求意见稿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全会精
神,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
署要求,着力完善招投标基本制度,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一是坚持问题导向。《招标投标法》涉及领域和行业广泛、
利益主体多元、运行机制复杂、监管链条较长,社会各界高度关
注。我们聚焦《招标投标法》实施以来招标人、投标人、招标代
理机构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,特别是排斥限制 3
潜在投标人、围标串标、低质低价中标、评标质量不高、随意废
标等,深入科学论证,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。
二是坚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。厘清招投标活动各方职
责定位,实现权责相匹配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,对应当由市场主
体自主决策的,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权利,并明确相应的责任,减
少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;对属于政府职
责范围的事项,创新监管机制,强化事中事后监管,提高监管能
力和水平,切实管住管好。
三是坚持与时俱进。充分发挥招投标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
革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,通过改革招标规则推动落
实国家产业政策。适应信息化等发展趋势,积极推动招投标行业
转型升级。在牢牢立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、市场发展阶段、现行
法律框架以及监管实际需要的同时,借鉴国际有益经验。
三、修订的主要内容
《征求意见稿》共 8 章,94 条,对现行《招标投标法》修
改 58 条,增加 28 条,删除 2 条,维持 8 条不变。修订内容主要
涉及以下八个方面。
(一)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。进一步清晰界定了必须进
行招标的项目范围,大幅放宽对民间投资项目的采购方式要求,
激发民间投资活力。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、自行招标
备案等多项事前核准、备案事项,更多采用事中事后监管,降低
制度性交易成本。
(二)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。大幅增加招标
公告、招标文件、中标公示等应当载明的事项范围。充分保障潜
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对资格预审、评标、定标结果的知情权。借鉴
国际惯例首次对招标计划公开作出规定。大力推广使用标准招标
文件。
(三)落实招标人自主权。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
构、编制招标文件、选择资格审查方式、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
会、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自主权,同时强调招标人
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,提高招投标质量。
(四)提高招投标效率。根据实践需要,有条件地缩短了招
标时限要求,兼顾效率和公平。明确两次招标失败、中标人不符
合中标条件、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解决方式,避免反复
重新招标。
(五)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。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
价法的适用范围。在评标环节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,有效
管控合同履行风险。鼓励在价格评审因素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
理念。
(六)充分发挥招投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。鼓励招
标人合理设置科技创新、节约能源资源、生态环保等要求和条件,
倡导绿色采购,禁止招标文件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招
标项目技术标准,为高质量、创新型产品进入市场营造良好环境。
(七)为招投标实践发展提供法治保障。明确总承包招标、 5
集中招标、两阶段招标等招标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。积极促进电
子招投标推广应用。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遴选社会资本
方有关招标要求。扩大了允许自然人投标的项目范围。
(八)加强和创新招投标监管。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
设。强化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监管,解决招投标与合同履行脱节问
题。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和评标专家行为的监管。加大对围标串
标等违法行为惩戒力度。推动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抽查检查机制。
引入仲裁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。
同时,对现行《招标投标法》未规定的招标终止、异议与投
诉处理程序、招标档案管理、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基本制度作
了补充规定,对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关方面理解和执行上存在疑问
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。
四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
《招标投标法》是招投标领域的基础性法律,此次修订重点
着眼于招投标基本制度的修改完善,不拘泥于一些可以在执行过
程中细化或解释的问题。下一步,我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尽
快启动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以及配套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,
对广大市场主体普遍关注的一些操作层面问题作具体细化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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